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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強化適度監理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二十四)日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除明定「會計估計值」定義,強化會計變動監理,同時提升財報資訊揭露的透明度,並修正有關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揭露及列帳相關規定,以簡化資訊揭露作業。
為強化會計變動的監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明定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值的定義,對於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也應依會計估計值變動程序辦理,以加強評估變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金管會指出,有關重大與否的判斷,應考量資訊的遺漏、誤述或模糊是否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主要使用者的決策,為釐清所稱「重大」的定義,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新增有關重大的定義及判斷重大時至少應考量的量化或質性因素,以提升財報資訊揭露的透明度。
金管會表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規定,公司得採每半年或每季為盈餘分派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分派現金股利,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配合修正有關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揭露及列帳相關規定,並簡化期貨商財務報告相關資訊揭露,避免相同資訊重複於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揭露,造成混淆。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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