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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通訊診察治療適用範圍 衛福部公告草案
衛生福利部昨(二十四)日公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擴大通訊診察治療適用範圍,開放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醫師開立處方,放寬醫師執行通訊診療的地點,並簡化醫療機構申請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程序。
衛福部指出,本次擴大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通訊診察治療的特殊情形適用範圍,包括急性後期照護、慢性病長期用藥照護、長期照顧服務、家庭醫師收治照護、居家醫療照護、疾病末期照護、行動不便照護、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國際醫療照護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情形,並明確各特殊情形的定義。
衛福部說明,草案第14條增加通訊診療的醫療項目,如診斷、會診、預防保健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考量醫師為特殊情形病人實施通訊診療時,也會有開立處方的需求,草案第15條有條件開放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醫師得開立處方。為簡化醫療機構申請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流程,草案第17條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療,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依其他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以核定文件替代通訊診療實施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基於資通安全,草案第18條第2項規定通訊診療資訊系統涉及病歷資料傳輸、交換、儲存或開立處方、檢查、檢驗單,應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的資料傳輸加密機制。此外,有關醫師執行通訊診療的地點,考量醫師於緊急或特殊情形下,有於醫療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的需求,草案第19條修正醫師實施通訊診療以在醫療機構內實施為原則,又並非所有病人均宜以通訊方式進行診療,本次增訂醫師應建議不宜者改以其他方式為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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