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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應揭露氣候資訊 113 年起全面適用
考量到環境議題的重要性及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的相關資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十五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條文及附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2條及第39條條文及附表,預計後(一百十三)年起上市上櫃公司全面適用。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企業達成政府二○五○淨零碳排目標,督促上市櫃公司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溫室氣體盤查成為企業首要工作,金管會於今年三月三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溫室氣體盤查資訊。
有鑒於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的相關資訊,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5目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2條第1項第5款就規定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增訂相關附表,以利公司配合作業。金管會並表示,考量推動初期,企業尚需蒐集相關資訊及建構盤查能力,所以給予企業一年緩衝期間。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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