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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限制金控公司負責人兼職 金管會修正準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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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19 00:01: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限制金控公司負責人兼職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4條之1、第9條條文」,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的管理,以強化公司治理及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的選任彈性。

金管會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總經理綜理全公司事務,如其本人或關係人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可能有利益衝突的疑慮,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另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金融機構,排除適用推定利益衝突規定的對象,及為合於防範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同條第4項也明定政府或國營金融機構指派的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如有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的情事時,方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金管會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或負責人除了應具備良好品德,新修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同時也針對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條件予以修正。為利金融控股公司引進多元經歷背景的金融專業人才擔任董事,同準則第9條第9項增訂「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也可認定其具有銀行專業。

此外,新修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9條第10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者,其董事資格規定,依業別分別準用之。也就是具有保險子公司者,其董事應至少有一人具備保險相關專業資格;具有證券子公司者,其董事應至少有一人具備證券相關專業資格。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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