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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所得歸課錯誤 事務所應報備受僱律師訴訟明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2/6)日表示,為避免歸課所得錯誤,律師事務所應於明(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底前書面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
參照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律師為該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1款規定,凡執行業務者的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的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的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的薪資、執行業務的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說明,受僱律師為律師事務所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則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規定薪資所得,為了避免律師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所得誤歸課為受僱律師,事務所在明年二月底前,應將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於一百一十一年度判決(裁定、決定)的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逐筆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並檢附該明細表及蓋有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的受僱律師核備函,向該局報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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