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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築物屋頂應設太陽光電 行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
行政院於(12/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且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時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的規定,並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加速我國各類再生能源發展。
行政院表示,為了因應當前離岸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的發展趨勢,草案第3條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草案第12條之1規定,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此外並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的規定,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行政院最後表示,草案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而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若有草案第20條之1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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