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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得於期間內分次發行公司債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調整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的申請及准駁程序,並規範符合一定財務條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得於一定期間內分次發行公司債及其停止條件,以提升金融控股公司資金運用的彈性及效率,兼顧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的公司債,新修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第3條規定,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如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的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考量金融控股公司發債應為較長期的規劃,新修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二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而同條第2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於核准發行期間,若因財務狀況重大變動,致有累積虧損情形,應就未發行額度停止發行。但重新申請者,仍應符合最近一年公司或公司債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申請條件。
金管會表示,為利投資人了解金融控股公司債的品質及風險,新修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第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於發行及銷售其所發行的公司債應告知投資人相關資訊;金融控股公司委託承銷機構銷售該公司債,應約定履行告知有關投資人相關資訊的義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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