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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同事帳號訂餐多達 9 次 法院:犯妨害電腦使用罪處拘役 4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案件作出112年度簡字第1450號判決,認為女子冒用同事帳號登入公司訂餐系統點餐的行為,已侵害被害人對於餐點費用管理的正確性,依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判處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四萬元。
橋頭地院表示,該名女子為知名半導體大廠員工,因故與另一名女同事有嫌隙而對其不滿,竟使用同事的帳號密碼,冒用其名義登入公司網路訂餐系統共九次,訂購醬烤大腿、素炸醬豆干、糖醋固咾肉、紐奧良雞腿、香腸等十八樣餐點。因女同事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公司網路訂餐系統扣款紀錄後,便報警處理,對女子提告。
橋頭地院指出,女子未得女同事的同意或授權,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犯意,以女同事的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訂餐系統,冒用其名義訂購餐點,足以生損害於女同事對於餐點費用管理的正確性。該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考量女子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刑事犯罪前科紀錄,判處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四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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