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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01:3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伊斯蘭——純粹的天啟制度


伊斯蘭的信仰、功修、禮儀、法律、制度都是天啟的、主授的。這裡當然是指總體原則和基本綱領,而不是細則條規和具體形式。

天啟信仰

伊斯蘭的信仰源自安拉真實無虛的言辭——古蘭經和作為古蘭經詮釋的聖訓;是古蘭經奠定了伊斯蘭信仰的基石,闡明了它的輪廓。

伊斯蘭的信仰並非由某個教會制訂,也不是由某個機構杜撰,更不是由某個“教皇”口授。穆聖的任何弟子,伊斯蘭的任何伊瑪目和法學大家,都無權增加、減少或改變伊斯蘭信仰的成份,就象保羅對基督教信仰的染指一樣。甚至一些現代西方學者稱目前的基督教為“保羅教”。任何一個組織和機構,無論有怎樣的地位,都不容對伊斯蘭信仰附加一樣東西或減去一個要素。然而,自西元325年著名的尼基教會伊始,基督教會相繼篡改基督教原有的信仰:部分教會規定耶穌的神性;部分教會確定“聖靈”在三位一體的位置;另有部分教會授予教皇生殺予奪、發放恕罪券的權力,等等,不一而足。

至於伊斯蘭的信仰,只能由主的啟示中獲取。因為信仰只是一些真實的資訊或有關存在及存在創造者的事實。它不屬於修辭和邏輯中所謂的“創作”之類,而是屬於一種“資訊”:有關存在中重大事實的資訊,如安拉、他的尊名及屬性,未見的世界,生命和人類的未來,後世報酬及其種類和形式,以及超自然、超感覺、超理性的種種事實。因此,告知人們這些事實的只能是洞悉它的安拉——宇宙的主宰。至於人類,認識這些未見之事不屬於他們的職能範圍,①如果有人說出其中的一點,那也只能是無稽之談,為此安拉駁斥多神教徒對天使的信仰時說:“眾天使本是安拉的奴僕,他們卻以眾天使為女性。他們曾見證安拉創造眾天使嗎?他們的見證將被記錄下來,他們也被審問。”(古蘭經四三:19)又說:“我沒有使他們眼見天地的創造,也沒有使他們眼見他們自身的創造。”(古蘭經一八:51)“在他們前面的和他們後面的,安拉都知道,而他們卻不知道。”(古蘭經二O:110)倘若有人試圖在信仰中杜撰一點東西,則不被接受。穆聖說:“誰在我們的宗教中炮製了一件原本不屬它的東西,則是被拒絕的。”即虛妄而不能成立的。安拉說:“你們當遵循從你們的主降示的經典,你們不要舍安拉而順從許多保佑者。”(古蘭經七:3)

天啟功修

伊斯蘭的功修(依巴代),即用來敬拜和接近安拉的禮儀,是天啟的。是天啟規定其形式、內容及條件。其中,有些禮儀有具體時間和地點,這些時間和地點也由天啟指定。無論一個人對教門如何博學,無論怎樣品學兼優,也不許擅自創制某些儀式來接近安拉,因為這一作法已觸犯了這些領域的唯一主權者安拉——他既是創造的主,也是發號施令的主。在功修中有任何染指的人,其實已炮製了宗教中未經安拉許可的東西,其行為屬於異端和迷誤,理應駁回,一如紙幣中被清除的偽鈔。②

在功修領域,伊斯蘭有兩大原則,絲毫不可忽視:(1)除安拉外,天地萬物,無論是有理性的還是無理性的,不管是人還是物,都不得受拜。這是目標和方向天啟性的內涵之一。(2)只能以安拉規定的方式敬拜安拉;認識這些方式的途徑只能是受安拉派遣的眾使者及萬聖的封印穆聖。同時,穆聖的法律停止並代替了以前眾使者的律例,安拉保護它萬古長存,直到複生日。

除這一途徑以外的一切都是“海瓦”(私欲)和異端,理應禁絕——即使出於好意、渴望接近安拉也罷!僅有善良的舉意而沒有經典明文法定的形式,則不能賦予一種行為以可接受性。可接受的工作有兩個條件:(1)一心一意為主;(2)符合聖行。歷史上的一切新生異端及作為理性產物的任何“創新”,在安拉的宗教中沒有存在的餘地,聖訓說:“你們當謹防新生異端;一切異端都是迷誤。”古蘭經說:“難道他們有許多配主,曾為他們制定安拉所未許可的宗教嗎?”(古蘭經四二:21)

通過這些律例,伊斯蘭旨在杜絕宗教中過分、曲解及信口亂說的現象。雖然,出於無知和欲望,異端有時會抬頭,並且在宗教鑽營分子的支持下持續很長時間,但伊斯蘭從不會在功修(依巴代)中給異端以一席之地。因此,在每個歷史階段,每個國家和地區,都不乏一些號召聖行、革除異端者,他們為主道而全然不顧所遭的厄難。也正因為如此,伊斯蘭基本功修依然如初,避免了其他宗教中的篡改和蛻變現象。

天啟道德

伊斯蘭倫理道德是天啟的,其原則和基礎由天啟制定。天啟,是體現伊斯蘭基本風格的必要前提,它使伊斯蘭的道德來源清晰,完美和諧、獨具特色,與其他種種道德模式大相徑庭。因此,我們看到古蘭經親自劃定了穆斯林倫理的主要標誌,如孝敬雙親——特別是他倆年長的時候,善待近親,關心孤兒,尊重近鄰和遠鄰,照顧旅客,關顧僕人、窮人和無產者,解放奴隸,說話誠實,工作認真,遇異性降低視線,保護羞體,以真理相勸,以堅忍互勉,以慈愛互助,導人向善,命人幹好,止人作惡,交還信託,秉公判案,實踐盟約,拋棄罪惡;遠離大罪如以物配主,耍邪術,殺人,麻醉,高利貸,侵吞孤兒財產,誣衊貞節的女子,戰場上臨陣脫逃,以及其他種種個人道德和社會道德,鼓勵性的道德和禁止性的道德。

甚至我們可以看到古蘭經教授穆斯林有關走路的禮節:“你應當節制你的步伐。”(古蘭經三一:19)“至仁主的僕人是在大地上謙遜而行的。”(古蘭經三一:19)“你不要驕傲自滿地在大地上行走,你絕不能把大地踏穿,也絕不能與山比高。”(古蘭經一七:37)教授穆斯林互訪的禮節:“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進他人的家去,直到你們請求許可,並向主人祝安。這對於你們是更高尚的,[安拉這樣指導你們],以便你們能記取教誨。如果你們發現別人家裡沒有人,你們就不要進去,直到你們獲得許可。如果有人對你們說:‘請轉回去!’你們就應當立即轉回去,這對於你們是更純潔的。安拉是全知你們的行為的。”(古蘭經二四:27-28)並啟示穆斯林座談和開會時“坐”的禮節:“信道的人們啊!有人在會場中對你們說:‘請你們退讓一點吧!’你們就應當退讓些,安拉將你們中的信道者升級,並將你們中有學問的人們提升若干級。安拉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古蘭經五八:11)此外,聖訓中還提到大量的生活禮節,如吃飯、喝水、穿衣、裝飾、睡覺、醒來、進門、出門、旅行、回家、問好、告辭,甚至打噴嚏、打呵欠、進廁所、滿足性欲等等,都有特定的倫理方式。

其次,伊斯蘭的倫理道德並非出於某種愉悅心理和利益標準,也不是產生于理性、良知、習俗及社會的發展,更不是一般理想主義、現實主義道德哲學的產物;它的道德制約和道德標準乃立足於天啟。因為伊斯蘭看來,安拉所命令的為善,安拉所禁止的為惡。換言之,沙裡亞(伊斯蘭法律)認為美的便是美,沙裡亞認為醜的便是醜。這當然不是說,理性認為醜的沙裡亞認其為美,理性認為美的沙裡亞認其為醜——伊斯蘭道德和伊斯蘭法律中沒有這類事例;伊斯蘭法律總是與健全天性和正常理性融合的。基於此,古蘭經用“具有靈性”一詞來稱呼具備美德的人;在提及部分命令和戒律時,又以下列節文為總結:“他將這些事囑咐你們,以便你們理解。”(古蘭經六:151)因此,我們看到伊斯蘭的道德並不依靠單純的行政命令和功課責成,而是訴諸理性,激發人們的良知,在為人們所理解、兩世均獲利益的道德形式中與人對話。如古蘭經中魯格曼對其子的囑咐:“我的小兒啊!你應當謹守拜功,應當勸善戒惡,應當忍受患難,這確是應該決心做的事情。你不要為藐視眾人而轉臉,不要洋洋得意地在大地上行走。安拉確是不喜愛一切傲慢者、矜誇者的。你應當節制你的步伐,你應當抑制你的聲音;最討厭的聲音,確是驢子的聲音。”(古蘭經三一:17-19)類似的節文在《夜行》章中也有:“你不要把自己的手束在脖子上,也不要把手完全伸開,以免你變成悔恨的受責備者。”(古蘭經一七:29)“你們不要接近私通,因為私通確是下流的事,這行徑真惡劣!”(古蘭經一七:32)“你不要驕傲自滿地在大地上行走,你絕不能把大地踏穿,也絕不能與山比高。”(古蘭經一七:37)

天啟法律

伊斯蘭法律旨在規正個人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以及國際關係。它是天啟法律——其基本原則和基本律例源自啟示。安拉以此來安排人類歷史的進程,使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建立在最堅固的基石、最公正的原則之上,從而避免人性的缺憾、人性的極端、人性的私欲以及人性的矛盾。這是伊斯蘭法律不同於古今東西方所有法律的第一特徵。它是世界上唯一源於天啟的法律:“你的主的言辭,誠實極了,公平極了。絕沒有人能變更他的言辭。他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古蘭經六:115)因此,伊斯蘭法源理中規定:唯一的制法者是安拉。安拉擁有萬物的養育權和主宰權,因而命令與禁戒、合法與非法、責成與義務的指定者是安拉。安拉是世人的養育者、君主和受拜者,他擁有創造權和命令權,財權和國權,他擁有今後兩世的讚美及統治權。人類最終統統被召歸於他。

除安拉外,任何人沒有絕對的制法權。對沒有經典明文依據的情況,安拉允許另行立法,但此時的立法者實際是穆吉太希德(演繹者)和律例制訂者,而不是制法者或統治者。甚至穆聖本身也不是制法者;之所以必須服從穆聖,是因為他是安拉命令的傳達者。所以,穆聖的命令源自安拉的命令:“誰服從了使者,誰就服從了安拉。”(古蘭經四:80)沙裡亞律例包括“當然”、“可嘉”、“禁戒”、“厭棄”、“允許”等內容,它們的制定權是安拉的。因此,法學家們對“沙裡亞律例”的定義是“安拉關於責任能力人行為的對話。分為‘要求’或‘選擇’兩類。”“要求”就是要求做(當然、可嘉)或要求放棄(禁戒、厭棄);“選擇”意為允許,即責任能力人可在做與不做之間自行選擇。在這裡,“對話者”、“責成者”、“命令者”、“禁戒者”統統是安拉。

古蘭經抨擊那些把絕對制法權交給一些宗教職業者的人。這些宗教職業者歪曲主的語言,更改安拉的沙裡亞律例,把安拉定為非法的變為合法,把安拉定為合法的變為非法,以此對安拉妄加造謠。因此,安拉針對有經人說:“他們舍安拉而把他們的學者、僧侶和麥爾彥之子麥西哈當作主宰。他們所奉的命令只是崇拜獨一的主宰,除他之外,絕無應受崇拜的。讚頌安拉超乎他們所用來配他的!”(古蘭經九:31)古蘭經稱這些學者和僧侶們為“主宰”,或除安拉外的受拜者。顯然,這裡的“崇拜”是指“順從”那些人變安拉的非法令為合法、變安拉的合法令為非法的行徑。換言之,就是不經安拉允許擅自把制法權交給學者和僧侶,正如穆聖對爾迪•本•哈提目所作的解釋。爾迪在蒙昧時代曾奉基督教,當他去見穆聖的時候,穆聖正在讀以下節文:“他們舍安拉而把他們的學者、僧侶和麥爾彥之子麥西哈當作主宰。”於是爾迪說:“主的使者啊!我們並沒有崇拜他們啊。”(爾迪顯然把“崇拜”的概念限於鞠躬、叩頭、禮拜等)穆聖說:“難道他們不是變非法為合法,變合法為非法,而你們無條件地服從他們嗎?”爾迪說:“是啊。”穆聖說:“這便是你們對他們的崇拜。”

因此我們發現古蘭經在總結許多律例時,總是提醒人注意它們的天啟來源,以便使人們心安理得,樂於接受和執行,而不致對服從安拉的法律有任何遲疑。如《懺悔》章中提及施濟品的分配時說:“這是安拉的定制。安拉是全知的,至睿的。”(古蘭經九:60)《婦女》章中有關遺產分配的節文中說:“你們的父母和子女,誰對於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從安拉降示的定制。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古蘭經四:11)又說:“這是從安拉發出的命令。安拉是全知的,是至容的。這些是安拉的法度。”(古蘭經四:12-13)《婦女》章最後一節也是有關遺產的,其結尾是:“安拉為你們闡明律例,以免你們迷誤。安拉是全知萬物的。”(古蘭經四:176)《離婚》章有關律例後說:“這是安拉的法度,誰超越安拉的法度,誰確是自虧了。”(古蘭經六五:1)在三節有關律例的節文後又說:“這是安拉所降示你們的法令。”(古蘭經六五:5)《受考驗的婦人》章中有關婦女及遷徙婦女律例的節文後說:“這是安拉的律例,他依此而替你們判決。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蘭經六O:10)這類總結性的節文旨在提醒並強調這些律例的天啟源泉。

【節選自《伊斯蘭的特色 》,尤素福•格爾達威 著,張維真 譯,題目是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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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裡專指作為伊斯蘭信仰組成部分的未見之事,至於特異功能、飛碟(UFO)之謎及人類尚未發現的種種規律等不屬此類。對後者的探索當無可厚非。——譯注
[2]這裡的功修(依巴代)指法定的禮儀,如念、禮、齋、課、朝,而非指廣義的功修概念。——譯注


(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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