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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險承擔限額調高至 1200 億元 金管會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27)日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將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由新臺幣一千億元調高為一千二百億元,並修正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的計算方式,以厚植共保組織承擔能力,保障民眾權益。
金管會指出,考量住宅地震保險投保件數逐年增加,累積責任額與預期一次地震事故最大保險損失也隨之提高,為降低本保險發生削額給付機率,新修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3條將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由一千億元提高為一千二百億元,並按總承擔限額調高的比例,調整各層危險承擔限額,其中第一層共保組織承擔限額,由四十二億元調高為五十億元,第二層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限額,則由九百五十八億元調高為一千一百五十億元。
有關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限額的調整,新修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將地震保險基金分散或自留部分,由現行五百十八億元以下,與超過六百五十八億元至九百五十八億元,修正為九百八十二億元以下;政府承擔部分,由現行超過五百十八億元至六百五十八億元,修正為超過九百八十二億元至一千一百五十億元。
此外,考量地震屬巨災性質,為厚植共保組織承擔能力,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需長時間累積始足因應一次大規模地震所致的損失,不宜僅因短期業績變動而予以收回,因此新修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0條調整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的計算方式,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一定基準的三倍時,其超過部分的十五分之一,得收回以收益處理。而所稱一定基準,係指過去所有年度分進業務純保險費收入除以共保組織獲配的純保險費,乘上當年度共保組織承擔限額。藉此厚植共保組織會員承擔地震風險的能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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