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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砍斷手有幫忙止血且報案自首 二審法院:無殺人故意改判重傷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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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4 09:28: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砍斷手有幫忙止血且報案自首 二審法院:無殺人故意改判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重傷害案件作出判決,認為行為人有停止傷害被害人,且有報案自首、協助止血送醫的行為,改判重傷害罪,檢方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三審。

法院說明,行為人受指示教訓店員,至寵物店佯以購物製造衝突,過幾天回到店內朝店員噴辣椒水,為教訓店員,持柴刀剁斷店員手臂,一審法院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殺人未遂罪重判兩人。二審法院認為,兩人剁斷店員手就停止,並且報案自首、脫衣幫店員綁傷口止血,改依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判處重傷害罪,檢方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三審。

檢警調查,店員因失血過多昏迷,行為人卻繼續壓制在店員身上,並依指示砍斷店員右前臂後打電話回報「完成任務」,隨即清除電話紀錄並重置手機。行為人先報警自首,再以脫衣幫店員斷臂止血,店員送醫後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兩行為人。一審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兩行為人受指使計畫縝密,拿柴刀、鐵鎚砍斷店員手臂,害店員大量血液流失,死亡機率極高,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後段殺人未遂罪判刑。

二審法院認為兩人目的就是要剁下店員右手,砍斷手就停止攻擊,也沒有放任店員不管,認為僅是要教訓店員,並非取其性命。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判刑。檢方則認為,普通人都可預見以利器斷手,極有可能發生失血過多死亡的情形,兩行為人拿鐵鎚打到店員頭骨骨折,再砍下手臂,顯能預見致死結果,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且店員送醫後,有大量出血性休克、心肺腦復甦前心搏停止,一度心跳停止等情形,行為人讓店員命在旦夕,卻僅因犯後刻意替店員止血,就認並無殺人故意,判決理由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不備,決定上訴三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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