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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汽車駕駛於定期換照期間的換照規定 交通部修正辦法
交通部日前修正「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修正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如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的換照規定。
交通部說明,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第52條之4,恢復較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駛執照制度,新修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取得一年效期駕駛執照的汽車駕駛人,應自發照日起,於六年期間內,每一年換發一次。同條第3項,規範換照時間區間,及未依規定換照者,六年觀察期的計算方式。
交通部表示,新修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的駕駛執照,不得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及換發國際駕駛執照。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六年期間內領有一年有效期間的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及換發國際駕駛執照,仍應受於六年期間內,每滿一年即應換發一次的限制。
交通部指出,配合新修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3條的規定,同辦法第6條修正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如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的換照規定。此外,同辦法第7條定明汽車駕駛人於六年期間內,無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換發新照所應適用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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