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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將皮膚癌納入農職保保障範圍 修正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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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21 01:09: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將皮膚癌納入農職保保障範圍 修正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農業部日前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增列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癌因果關係較明確之職業病,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

農業部表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職業病保障範圍,已先納入農藥中毒、中暑、黴菌性角膜疾病、豬型丹毒、炭疽、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及日本腦炎等疾病。為將流行病學具具體共識,因果關係明確者,增列為正面表列農職保之職業病項目,農業部一百十二年度委託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研究分析計畫」,該計畫建議將農民相較一般民眾罹患皮膚癌風險相對顯著,且經文獻檢討之「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癌」納入職業病項目。

農業部指出,經委託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研究分析計畫」篩選計有「紫外線暴露引發皮膚癌」符合因從事農業工作而罹患之疾病,且該疾病與從事農業工作之工作範圍有關聯性,新修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予以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

農業部進一步說明,農民職業病的認定方式,分為「正面表列職業病」及「擬制視為職業病」兩種。有關「正面表列職業病」部分,將已獲流行病學具體共識,因果關係明確者,正面表列為職業病項目,訂有認定參考指引,供醫師參考。而「擬制視為職業病」模式,屬未獲流行病學具體共識之其他疾病項目,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由各區職業傷病專責醫院及所轄網絡醫院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診治個案評估後,開立職業病診斷書及評估報告書,如經勞保局審查通過後,提供農職保保險給付。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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