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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農業天然災害可留下影像證據協助認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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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可留下影像證據協助認定

中央社/
2024.09.23 09:3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923 09:37:06)113年凱米颱風侵襲造成農損嚴重,農業部於113年7月26日公告嘉義縣為農產業全品項現金救助地區,並首次公告有關符合氣象參數或災損嚴重經核定作物之認定,農民依農業部開發「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災損照片,公所得免勘查。

農業部為加速天然災害辦理,開發「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農民及勘災人員均可使用,以APP所拍攝照片經上傳後可儲存於農業部資料庫,影像並標註有位置及時間資訊,讓公所可以直接於系統上檢視。

科技工具的協助,有助於災害的認定,尤其是大型災害,公所人力有限,常難於短時間完成大量勘查,導致會有農民表示已復耕才勘查,影響救助權益。如今農民亦可透過APP自行留下影像證據,保障自身權益。農業處提醒農民拍攝照片時所要記錄的狀況,須能拍出田區大部分狀況和作物受損情形,如只拍淹水而未能看出作物,亦無法認定。

因本次凱米颱風期間,正逢二期稻作陸續插秧期,有關稻米部分僅有幼稻-本田初期(插植秧苗或直播稻種於田間至分蘗期),每分地救助400元,本田中後期稻米則已納入保險辦理;另再生稻秧苗為一期作水稻收割後遺留稻樁在田間萌生之新蘗,無須投入育苗及移植等種植作業,與插植秧苗或直播作業不同,因此不屬表列救助品項;如於災後才行插秧者,或於災前已完成採收的農作物,均不屬現金救助範圍。

為加速災害勘查,公所得利用科技工具協助,如農業部開發的現地照相APP、大面積空拍、航拍,及機車裝設攝影機等科技工具,均可標註地點時間,以協助災害影像證據的保存。農業處提醒,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除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於下次或其後3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時,應不予救助。

因科技工具的協助,影像證據更容易留存查對,籲請農民就實際受災品項及地點申報,如未種植或已採收請勿申報,以免徒增公所勘查負擔,也避免觸法影響救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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