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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金融控股公司以部分發行新股收購方式申請併購 金管會:予以緩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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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5 01:13: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金融控股公司以部分發行新股收購方式申請併購 金管會:予以緩議

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併購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後,認為投資計畫內容對於各種整併可能狀況未有完整規劃,且對於如未能完成整併的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以及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等疑義,予以緩議。

金管會指出,有關金控公司併購案,該會進行審查後,認為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金控公司應提出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然而其預定收購的持股比率,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在無法確保對所收購的金控公司具有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慮。且後續也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申請投資計畫不符等不確定性因素存在,尚難認為足以符合於申請投資當時已具備完成整併的能力與條件。

此外,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金控公司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確的釋出持股方案。金管會表示,由於其提出的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股東權益。同時在檢視金控公司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難以確認具備對財務狀況的掌握與對其確保健全經營的準備。

金管會最後表示,金控公司擬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為本次收購對價,雖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得以現金、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但該辦法適用於所有行業,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等高度監理且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的行業。若屬非合意併購又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對價,實際收購價格屬不確定。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問題,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的公開收購。因此針對此起併購案,予以緩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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