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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 金管會預告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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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9 01:21: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 金管會預告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預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另配合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遵守的一般遵循事項,包含法令遵循、留存法幣義務、資訊系統與安全、客戶申訴處理、資訊公告揭露及記錄保存等事項。

金管會表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第2條及第3條訂有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其服務商應按其經營的業務類別,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及承銷商,分別辦理洗錢防制登記,其中,草案第4條規定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的消極資格條件包含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背信等罪的人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

此外,草案第5條規定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應檢具的文件及程序,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不予登記及撤銷或廢止事由,第9條規定申請文件的變更程序。虛擬資產服務商則應遵守草案第10條至第15條所規定的含法令遵循、資訊公告揭露及記錄保存等事項。草案也同步規定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及承銷商的應遵循事項。

金管會指出,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為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正第6條第1項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制度,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同辦法規定完成登記者。草案第14條修正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函報本會。第15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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