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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所募資金得作從屬公司在臺出資額 金管會:支應重大公共建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4)日表示,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的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應先檢附書件向櫃買中心申請取得預審意見後,由該債券發行人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的子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經濟部、其授權的所屬機關或其委託的其他機關、機構申請取得核准投資的證明文件。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的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為了使外國發行人發行的專業板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公司債所募資金,得作為從屬公司在臺實質投資的出資額,支應在臺從事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147278號令增訂也得由債券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的子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取得核准投資的證明文件。
金管會表示,所稱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的子公司,是指債券發行人與該子公司間,縱屬多層次的控制與從屬關係,各層的控制公司均直接持有其從屬公司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者。此外,應於取得該債券得為櫃檯買賣同意函即日起算一個月內,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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