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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申報納稅 得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
財政部國稅局(10/17)日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第9款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即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國稅局說明,有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國內營利事業未能取得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扣繳率扣繳稅款,故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前可提示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於一百十二年度提供生產管理顧問服務與國內公司,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並由國內公司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國內公司檢附生產管理顧問合約等文件,事先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百分之二十一及貢獻度百分之百計算所得額。嗣國內公司於支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核准之淨利率、貢獻度及扣繳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繳納扣繳稅款四萬二千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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