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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遺產課稅案 憲法法庭:違憲
擬制遺產課稅的問題,(10/28)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擬制遺產的受贈人如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其他繼承人須以被繼承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同時也欠缺相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適用,因此宣告違憲,立法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法。
行政法院在審理一宗遺產稅事件時,被繼承人的配偶及其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成為唯一繼承人,然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配偶股票,這些均併入遺產總額,導致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超出繼承所得的財產。另一件則是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配偶土地,國稅局依據土地價值去核定遺產總額及應納稅額,繼承人不服,主張若將土地視為遺產,則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的適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此外,該規定對被繼承人的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的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憲法法庭並說明,遺產非僅具經濟價值,也可能涉及繼承人賴以維生的生存資源,於現行總遺產稅制下,立法機關應充分考量個別繼承人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意旨,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總體遺產稅負的合理上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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