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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不適用區畫法 水利法草案修正相關條文
經濟部日前表示,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制度應適用國土計畫法。內政部業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基此公告「水利法」修正草案,修正有關區域計畫法之條文或文字,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經濟部指出,水利法第83條之1第1項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雖於八十八年水利法第82條及第83條第1項修正後,已無主管機關所為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情形,惟為保障前揭規定施行前土地受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草案修正規定,使其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全國實施國土計畫法後,仍得依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前之使用地類別,依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使用。
經濟部說明,依一百零五年制定之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自公告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依國土管理署規劃,各該分區圖應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又按國土計畫法第24條及第27條規定,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許可,並以使用計畫書作為管制依據。考量該類土地使用規模較大,為能於使用配置時先擇適當區位及面積預留足夠之管制設施,對應申請使用許可之土地使用案,仍有規範提送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必要。綜上,草案增訂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配合提送規劃書。同時增訂主管機關於規劃書核定後,始得核發土地使用許可。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水利法第95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係考量於河川區域內設置工廠或房屋雖違反水利法,但因其他機關已許可,使人民對政府機關有所信賴,且適用減輕處罰之前提,除行為人須屬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須依限回復原狀,再以違法工廠或房屋應限於一定規模以下,相關限制足以保障河防安全。另因「河川區」,係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9款劃定,然國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無等同河川區域之功能分區,故草案刪除「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未標示河川區」之限制條件,併同放寬適用限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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