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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時限將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 財政部:初犯、自行補傳免罰
財政部於(11/21)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第26條條文」,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應處罰鍰,考量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以及營業人未經檢舉或被稽查到之前就自行據實補傳,都屬於情節輕微,將會納入免罰範圍,以鼓勵營業人履行傳輸存證義務。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考量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並據實補正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屬於違章情節輕微情形,因此新增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表示,衡酌應處罰鍰案件,如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就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不致於影響營業稅徵課作業及民眾兌獎權益,也屬違章情節輕微,依新增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第2款規定,也免予處罰。
財政部最後強調,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因此營業人一年內經稽徵機關第一次查獲及第二次查獲後的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且已依限據實補正者,才能適用免罰。免罰措施依新修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6條明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鼓勵營業人依法履行傳輸存證義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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