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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名字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內政部通過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內政部(11/21)日通過「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名字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並調整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申請事項。
內政部表示,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同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確認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再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指引。因此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增訂臺灣原住民族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以及戶政事務所依「指引」受理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等作業規範。且為利地方戶政人員熟悉戶政法令,草案明文規定內政部應辦理教育訓練,包含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等課程內容,以強化戶政人員專業知能。
內政部指出,草案明定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應依指引申報,或以原住民文字登記者,也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文字及符號。若原住民族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款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且指引已明確規範該族的改名文化慣俗,如雅美族依其親隨子名制文化慣俗申請改名,當事人無庸提證,戶政機關可據以審認。至於其他原住民族確有改名文化慣俗而未列入指引者,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原住民族事務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草案同步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申請事項,並配合姓名條例調整相關文字,如現行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並將原住民使用的「羅馬拼音」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文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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