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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11/27)日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原名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增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足夠法令遵循人員。
金管會表示,因應洗錢防制法的修正,新修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明定所管轄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是在我國境內有經營業務者,若是未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完成登記的話,就不得經營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業務,非屬本辦法所欲規範的對象。鑑於洗錢防制法第5條規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亦應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始得經營業務,故刪除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金管會指出,為利主管機關監督與管理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為,新修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4條修正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新修條文第15條增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足夠法令遵循人員。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正第6條第1項明文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制度,新修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刪除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規定。此外,配合將虛擬通貨用詞修正為虛擬資產,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用詞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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