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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獎勵境外基金機構設置區域中心 放寬國人投資比率至 90%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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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境外基金機構設置區域中心 放寬國人投資比率至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日公布五大計畫及十六項重點策略,期望達成「二年有感、四年有變、六年有成」目標,其中「吸引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在臺設置區域中心」為「壯大資產管理計畫」中「擴大外國資產管理業投資」項下之重要措施,目前已有七家外資投信集團已在臺設置區域中心。

為鼓勵外國資產管理公司在臺設置區域中心,針對在臺設置區域中心之境外基金機構,放寬其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案件得採申報生效制: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並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8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83984號令,境外基金機構已在臺設立全球或區域性之基金服務機構,並經金管會認可者,其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案件得採申報生效制,於金管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申報生效,以加速其境外基金審查時程。

同時,針對在臺設立核心職能區域中心之境外基金機構,放寬其境外基金之國人投資比率上限至百分之九十: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境外基金之國人投資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五十,惟基金註冊地經我國依同條第2項規定承認並公告者,或境外基金機構取得深耕計畫認可,國人投資比率上限可提高為百分之七十。此外,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085號令,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全球或區域性之投資研究、產品設計或投資交易等核心資產管理技術性質之基金服務機構,並經金管會認可者,國人投資比率上限提高為百分之九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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