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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載有破解防盜拷措施隨身碟下載影音內容 侵害影音內容「重製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消費者購買電腦伴唱機及附隨擷取內容應用程式之隨身碟,利用隨身碟下載影音平台之影音內容,除有事先取得各該影音著作權人同意外,可能涉及侵害各該影音內容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智慧局指出,經檢視影音平台服務條款說明,原則禁止用戶下載影片,縱使付費使用可供下載之功能,亦僅能在官方應用程式內部存儲。因此,購買電腦伴唱機及附隨擷取內容應用程式隨身碟之消費者,利用隨身碟下載影音內容,除有事先取得各該影音著作權人同意外,除構成違反服務條款外,亦可能涉及侵害各該影音內容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而有民、刑事責任,至銷售隨身碟之業者是否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4年6月13日智著字第11400020950號函,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防盜拷措施」,除由著作財產權人自身所為外,亦包含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認識下所者。因此,影音平台禁止用戶下載影音內容之措施可認屬於「防盜拷措施」,則業者隨同電腦伴唱機販售之隨身碟內載有破解防盜拷措施之可下載影音內容之應用程式,亦可能涉及違反該規定而有民、刑事責任。
此外,業者販售之隨身碟內載有破解防盜拷措施之可下載影音內容之應用程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至有關同條項第8款各目所稱之「電腦程式」,仍須具有「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提供公眾連結接觸之功能,如隨身碟所提供之連結接觸對象所提供影音內容未必均為非法公開傳輸之內容,且隨身碟係供消費者破解防盜拷措施下載影音內容,而非僅單純匯集侵權內容之網路位址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恐與該款要件不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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