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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 可於外國保管機構存放客戶款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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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 可於外國保管機構存放客戶款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以擴大經營證券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證券業務金流便利性並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及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境外客戶匯款金流之便利性,並考量證券商之實務需求,新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後段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除可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亦可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

又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新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第4項各款增訂,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如該機構或其控制或從屬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或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惟該保管機構為符合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此外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修正,新修辦法第13條但書酌修文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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