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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在飛機上抽電子煙 干擾飛航判罰 3 萬並沒收電子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日前表示,有男子搭機時,在艙門關閉、班機即將起飛之際,公然在座位上吸起電子煙,經空服員發現當場制止並通報警方。該院認定男子觸犯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判處三萬元罰金,並沒收電子菸及菸彈。
基隆地院指出,有男子由松山機場搭乘準備飛往金門的航班時,機組人員早已再三廣播提醒,自艙門關閉至開啟前,禁止使用任何可能干擾飛航或通訊的器材,但男子仍在艙門關閉後,於機艙座位上使用電子煙。空服員發現後,立即上前制止並通報座艙長。飛機落地後,將其依法移送偵辦。
航空器飛航中,依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規定,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的器材,且應遵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4年6月23日標準三字第1045011510號公告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其中關於乘客注意事項,為避免煙霧影響其他乘客及緊急逃生,電子菸全程禁止使用。
基隆地院最後表示,飛機關閉艙門後,機組人員隨即宣布,不得在機艙內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器材,但男子不聽勸告,違規在航空器機艙內座位使用電子煙,無視其他乘客權益,對飛航安全造成危害,因此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判處三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三十日,並沒收電子菸及菸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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