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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公務人員指名商調限制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考試院於日前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放寬指名商調的限制,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的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對於公務人員職涯工作機關的轉換,提供更為友善機會,營造良善職場環境。
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然而過去必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實務上有部分人員無法如願轉換工作環境。考量近來常有公務人員提出放寬指名商調程序的建議,且營造良善職場環境為當前國家重大政策方針,因此新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重新界定指名商調的意涵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也就是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的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以維護公務人員調任的權益。
為避免人員異動頻繁,新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也已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擬調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仍須原服務機關同意才能調任。但為了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是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同細則第21條之1配合指名商調函商程序的修正,刪除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且具分配的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權責機關擬依規定先派代理前,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的規定。
考試院最後表示,實務上僅初任或再任人員須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以利送審及辦理人事資料建檔,另為推動人事業務數位轉型,提升各機關人事人員辦理公務人員銓審等案件的行政效率並簡化作業程序,銓審案件報送的資料中,公務人員履歷表業改以介接系統相關資料表方式呈現,亦即毋須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紙本,服務誓言改由機關自行留存。因此新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修正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時,毋須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紙本及服務誓言,以簡化人事作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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