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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配合 115 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修正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規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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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115 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修正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3)日表示,鑒於保險業將於民國一百十五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保險業財務報告相關會計項目具重大變化,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金管會指出,由於現行保險業繳交之監理年費,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係以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算,而營業收入之範圍,按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惟為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之相關會計項目,新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修正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計算範圍,以符合未來財務報表揭露內容。

新修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計算範圍,除保險收入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以各會計項目之利益合計數為準之淨投資損益及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外,尚有實質營業收入之扣除項目。配合上開修正,新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6項前段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於計算一百十六年起之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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