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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站大廳通緝犯公然性侵 民眾勿轉傳相關影片避免受害人二度傷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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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2 小時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車站大廳通緝犯公然性侵 民眾勿轉傳相關影片避免受害人二度傷害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日前表示,國慶連假前夕,臺北車站大廳有女子疑似酒醉倒地,遭男子當眾拖至牆邊侵犯,直到外籍旅客察覺異狀報警才將嫌犯逮捕,依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同法第225條乘機性交及同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將嫌犯逮捕送辦。

鐵路警察局指出,國慶連假前夕臺北車站湧入大量旅客,當時一名男子在車站周邊不斷徘徊,不久發現一名疑似喝醉、倒在車站外的女子,在眾目睽睽下,將該名全身癱軟的女子拖至大廳的牆邊侵犯,整個過程持續超過十分鐘。這段期間竟無人上前制止,直到外國遊客目睹後,立即請友人報警。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同法第225條規定,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者,同法第225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警方獲報後迅速到場並將人逮捕,經查驗該名男子身分,確認其身分為通緝犯,全案訊後依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及公然猥褻罪將嫌犯移送地檢署偵辦。

衛生福利部針對媒體報導車站發生女子遭性侵害事件的影片遭轉傳、散布,嚴正呼籲民眾請勿下載、重製、轉傳、分享相關性影片,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通知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該性影像,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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