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9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大陸人民申請在臺定居 應繳附未申領持用大陸護照證明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前天 22: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陸人民申請在臺定居 應繳附未申領持用大陸護照證明

內政部(10/29)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內政部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規定之「原籍」,係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即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例示,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因而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新修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12-3 10:06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