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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 檢測管理專法化
為提升環境檢測品質與維護檢測數據公信力,環境部十月三十一日預告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擬將現行主要依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運作的管理體系,提升為專法層級,並新增對自動監測設施品保管理規定,以補強現行管理缺口。
環境部表示,目前我國環境檢測管理規範法源,分散於十項環保母法授權條文中,未形成統一架構,導致罰則不一致。現行環保母法立法旨意著重污染排放源控管,亦非從檢測專業面向建立完整制度。制定環境檢測專法,有助統整管理體系,確保檢測作業專業一致、制度透明。
環境部指出,草案於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二年間曾預告並研商,歷經多次修訂後,本次版本重點除優化檢測認證與品質管理系統、強化人員技術監管外,重點包括:一、建立檢測人員證照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能力與責任意識,確保檢測結果精確可靠。二、防範檢測報告利益衝突,針對事業單位與檢測機構間的委託關係,明確規範建立檢測報告的利益迴避機制,維護檢測公正性。三、完善自動監測設施品保制度,針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設置的自動監測設施,設有品保專章,要求設施設置單位提報品保計畫書,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維護操作單位及人員須依核定內容執行品保作業,人員並納入證照管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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