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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以投保意願相關證據取代要保書簽章 須納入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財產保險業經營招標業務、配合法令要求須投保之財產保險業務及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等八種業務,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
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1月12日金管保產字第11404285221號令,財產保險業經營業務,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其所稱業務係指招標業務、配合法令要求須投保之財產保險業務、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火災保險續約業務、非自動授權扣款件之汽車保險續約業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以前衛業務辦理之財產保險業務及非主辦之外部共保業務。
同時,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1月12日金管保產字第11404285223號函,財產保險業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免簽章替代執行方式,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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