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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平會許可外商聯合採購再生能源 首例環境永續發展許可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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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許可外商聯合採購再生能源 首例環境永續發展許可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通過,附負擔許可荷蘭商的電腦公司及旗下供應鏈共計十二家事業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聯合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期限為五年,許可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至一百十九年十一月止。

公平會表示,為因應全球環境永續發展之需要,藉由宣導及強化競爭倡議,俾利業者自我檢視其合作策略是否確實對環境永續有利及是否有影響市場競爭之虞,而得提出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申請。荷蘭商的電腦公司為提高在我國之供應鏈廠商再生能源使用率,以應對全球綠色供應鏈之要求,推動其上游相關事業聯合採購再生能源,向公平會申請,是該會首次審議涉及環境永續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案件。

公平會指出,本次參與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事業,主力產業涵蓋電腦代工、液晶顯示器及記憶體等,雖有不同,但均為再生能源需求者,目標是共同採購環境永續之投入要素,因此,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再生能源市場」。該聯合行為現階段對我國再生能源市場供需功能未具顯著影響,且有助於促進我國電子產業供應鏈國際競爭力及產業發展,提升產業經營效率,對永續發展具有正面效益及指標意義。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該聯合行為現階段兼具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產業發展及環境永續等多重意義,所以准予許可,同時也是我國競爭法執法納入永續發展利益考量的重要里程碑。此外,鑑於我國目前再生能源處於推動發展及轉型階段,為掌握及監督該聯合行為執行情形,附加以下負擔:申請人不得分享或揭露採購敏感資訊及營運資訊;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本聯合不得拒絕個別申請人退出、限制個別申請人採購數量,或禁止其自行採購;申請人等應將聯合行為執行情形,及與售電業者簽署之商業購電合約等相關文件,定期函報公平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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