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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全罩代步車當汽車開 警:視為行人開罰500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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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媒體來源:台灣大紀元
原文網址:https://www.epochtimes.com.tw/n493189/
更新:2026年01月11日
 
有民眾8日晚間駕駛全罩式電動代步車,違規行駛於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北龍路口。(截自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在桃園市龍潭區發現一輛造型奇特的四輪車輛,在中正路快車道上向北行駛欲直接左轉北龍路。該車外型雖有頂棚與車門,看似一般汽車,但車寬僅約正常車輛的1/3且無掛車牌。經警方調查,該車其實是一般的電動代步車升級為「全罩款」,依法視為「行人」,龍潭警方將開罰500元。

事件發生於8日晚間,這輛特殊的四輪車緊貼龍潭區中正路的中央分隔島,行駛在最內側車道,並順著車流打方向燈準備直接左轉。由於其車身僅一人寬、輪胎明顯較小,與周遭車流量形成強烈對比,過程全被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拍下。

經查,該車其實就是常見高齡者使用的休閒電動代步車,只是進階成全罩款式,市面上一台約17萬5千元,價格不斐。依交通部規定,電動代步車定位為行動不便者的個人行動輔具,屬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範疇,雖然名稱有「車」,但並不算是車輛,在法律上「視同行人」,必須行駛在人行道、斑馬線上。

龍潭警方表示,該位民眾行為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關於行人的管制規定,可處以500元罰鍰,後續將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並加強取締此類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此外,電動代步車因使用電力驅動,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依照《刑法》規定,若飲酒後駕駛上路,仍會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等同酒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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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如果有人駕駛奇怪的車輛,不符合現行的交通法規的話,還是可能會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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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前天 03:41 |只看該作者
真希望能更加勤勞一點
我看到不少都當自己家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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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前天 04:19 |只看該作者
都活了這麼大歲數無掛車牌也得懂的收斂低調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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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昨天 15:50 |只看該作者
從移動神主牌變移動鐵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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