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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配合育嬰留停新措施、外國人才適用就保法 修正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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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育嬰留停新措施、外國人才適用就保法 修正施行細則

勞動部(12/2)日表示,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實施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措施,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指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新修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第1項定明,申報該類人員加保時,除應檢附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聘僱許可函影本或投保單位所出具之聲明書等,以資明確。

勞動部說明,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第6項本文規定,經移民署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新修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7款、第15條第6款及第16條之1第5款增訂,適用就業保險法者應檢附有效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同時,為明確規範自喪失領受保險給付權益,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所定實際參訓起迄期間之認定,同細則第19條第2項,定明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參加就業保險者,如其永久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標準,以避免爭議。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受僱者如有少於三十日需求,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合併計算不超過三十日。新修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將津貼給付期間由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修正為按比例計算發給。此外,為簡化被保險人之申請手續,及投保單位行政作業負擔,並兼顧部分被保險人有逐次提出申請之需求,同條第3項規定,以每滿三十日為一期請領或得選擇分次提出申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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