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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登入他人報到系統並竄改狀態 涉及刑法無故輸入他人帳密、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等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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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昨天 08: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登入他人報到系統並竄改狀態 涉及刑法無故輸入他人帳密、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等罪

國立大學研究所正取陳姓學生於今(一百一十四)年完成線上報到,卻在六月時發現報到系統顯示「放棄報到」,學籍也被取消,經警方追查後發現是被大學同學登入系統並竄改報到狀態,涉案同學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密、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等罪。

陳姓學生表示,今年三月確認錄取後立即依規定完成網路報到,也獲教授簽核進入實驗室。卻於六月時被同學提醒,大學報到系統竟顯示為「錄取放棄」,他立即向教務處反映。國立大學調查系統紀錄後發現,五月時,有不明人士輸入陳姓學生身分證字號等資料,登入報到系統並進行「申請放棄」操作,使陳姓學生的報到資料遭變更。警方追查IP來源,進一步調查後,鎖定陳姓學生的大學同學駱姓男子。

檢方指出,駱姓男子得知陳姓學生考上國立大學後,在租屋處使用電腦登入國立大學網站,並利用先前曾偷拍的陳姓學生的身分證資料,以此進入系統,變更其報到紀錄。其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密、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等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或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同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且應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刑法第358條規定,不得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表示,駱姓男子在偵查中承認犯行,與陳姓學生也已達成和解並已履行相關條件。且國立大學已同意恢復陳姓學生的就讀資格,陳姓學生的入學權益未再受損,也同意給予機會,檢察官因此予以緩起訴一年,並要求駱姓男子在六個月內接受一次法治教育課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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