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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 勞動部:如專戶金額不足雇主應於115年 3 月底前補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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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1-19 00:25: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 勞動部:如專戶金額不足雇主應於115年 3 月底前補足

勞動部於日前表示,雇主如有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應於(一百十四)年底前檢視(一百十五)年度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的退休金,如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應於明年三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計算的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因此,為落實勞退舊制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的事業單位,應於今年底前盤點對象,確認哪些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將於明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所謂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依同法第53條規定,是指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或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而所謂符合強制退休條件,依同法第54條規定,則指年滿六十五歲者。

其次,應估算金額並檢視專戶餘額,估算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在一百十五年退休所需的退休金金額,並檢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應。如果經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支應,應於明年三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以確保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都能依法領取退休金。

勞動部最後表示,足額提撥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足額提撥規定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可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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