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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取得日期加計碼數為區分群組標準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8)日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以不動產取得日期或期間所加計的碼數作為區分群組的標準,不以一個群組為限。
金管會說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係以群組管理不動產收益為原則,未符合群組認定條件者,採個案管理。考量同辦法已對不動產取得日期訂有不同的基準利率加碼數,為利保險業者以群組方式管理不動產,新修條文第5條第2款第1目規範得以不動產取得日期或期間所加計的碼數,作為區分群組的標準,且不以一個群組為限。並於同條第3款第1目第3小目規範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年化收益率標準。
金管會指出,新修條文第5條第3款第1目第4小目規範如將不同取得日期或期間的不動產均納入同一群組管理,該群組的年化收益率應以同辦法第2條第3款所定基準利率加計加碼數孰高者為準。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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