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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福利機構遺棄、身心虐待身障者致死亡者 負責人最高可處 100 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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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3 01:04: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福利機構遺棄、身心虐待身障者致死亡者 負責人最高可處 100 萬元罰鍰

行政院日前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無障礙環境規劃,並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對象保護機制,限制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行政院說明,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表意權,草案第10條增列身心障礙者代表應包括身心障礙,兒童或少年,第10條之1規定訂定訂定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政策、法規或規章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可近用的資訊及表示意見的機會。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人格及合法權益,草案第16條規定,除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的對待,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也禁止騷擾,並增訂禁止騷擾及身心障礙者因歧視或騷擾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行政院表示,草案第100條之1增訂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的合理調整。第51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結合長期照顧等各項支持服務資源提供協助。身心障礙者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除依需求評估結果外,應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如有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的人力需求,可由個人助理協助。第57條及第88條增列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使用人有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的義務,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

行政院指出,免辦財團法人登記德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的身心障礙福利政策的項目及基準者,依草案第63條的規定,得接受補助。又為保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服務對象,草案第63條之1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業務負責人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就各類媒體於報導或播送與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相關內容,草案第74條及第86條規定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也不得有誤導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產生歧視或偏見的內容。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草案第76條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收容安置的身心障礙者有遭受遺棄、身心虐待等事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及未落實通報的罰責,另針對情節重大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草案第90條加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草案第89條之1增訂未立案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致死亡等重大情事時,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89條之2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規定查詢聘僱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消極資格的罰責。

此外,草案第92條及第93條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併公布其負責人姓名,另經令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配合辦理收容對象的轉介安置措施,以及評鑑連續二次丙等以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逕裁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令其限期改善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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