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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 財政部: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於日前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機關的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的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十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也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的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財政部舉例說明,有納稅義務人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移送行政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但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嗣後查得其在某公司任職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納稅義務人於公司的薪資債權。若公司未予理會,也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的薪資交予稅捐稽徵機關時,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財政部呼籲,第三人在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的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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