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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砍公教人員年金 所得替代率回溯自 2024 年不再逐年遞減
總統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第67條條文」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67條條文」,提前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年度,並回溯至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也就是退休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自一百十三年起不再逐年遞減,即停砍年金。
推動公教年金改革制度後,依法退休軍公教人員年金所得替代率將連十年調降百分之一點五,截至今年為止,公教所得替代率已降至百分之六十六。且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的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
新修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新修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均增訂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換句話說,退休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自一百十三年起不再逐年遞減,即停砍年金。
此外,新修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及新修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規定,未來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時,所得替代率也應重新調整,或至少每四年進行檢討、調整;若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調整。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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