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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在公共場所、網路倡議不當言論 修正草案增訂行政處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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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10 00:48: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在公共場所、網路倡議不當言論 修正草案增訂行政處罰

行政院日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在公共場所倡議、宣傳仇恨性等不當言論而影響公共秩序,於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內,增訂行政處罰。對於網路公開散布或傳送仇恨性等不當言論,增訂適當管制措施及處罰。

內政部表示,為有效遏止行為人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事,供違反該法行為所用之物沒入範圍,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草案第22條第3項規定,將「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以為行政罰法第21條除書規定。

內政部指出,在公共場所倡議、宣傳仇恨性等不當言論而影響公共秩序,於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內,草案第64條第6款增訂,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予以行政處罰。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草案第64條之1明定,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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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10 19:34:18 |只看該作者
散播不實訊息,造成恐慌,影響政治安全和社會秩序,應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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