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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嚴懲高額詐欺犯並增訂「禁奢條款」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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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10 00:49: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嚴懲高額詐欺犯並增訂「禁奢條款」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

立法院於(12/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同時授權金融機構加速攔阻可疑金流,並增訂「禁奢條款」,透過技術面及法制面加強防制詐欺犯罪發生,以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此次修正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的財損,由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新台幣五百萬元調降至一百萬元,即詐騙達一百萬元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最高可併科三千萬元罰金;被害人財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三億元罰金;詐騙一億元以上,提高法定刑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五億元罰金。藉由大幅提高罰鍰金額及採取三級累進制度,嚴懲詐欺犯罪,強化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在加強被害人保護方面,三讀條文於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增訂詐騙被告自首、或首次自白之日六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財損金額或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獲法院裁量是否減免刑責的寬典。此外,近年常發生詐騙集團透過犯罪所得購買奢侈品及房地產,享受豪奢生活。而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賠償其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的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故於同條例第50條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在加速攔阻詐欺金流部分,司法警察機關除接獲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通報外,亦會因被害人報案或接獲其他檢舉而進行調查,過程中亦有將相關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需要。三讀條文於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以符合實務作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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