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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技師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並提出事證 避免懲戒程序遭濫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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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18 00:26: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技師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並提出事證 避免懲戒程序遭濫用

總統於五日公布「技師法第11條、第42條條文」,針對現行制度中涉及歧視性用語、執業資格認定及懲戒程序等爭議進行全面調整,除了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的規定,強化技師懲戒程序的嚴謹性與透明度外,也將條文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改以中性且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表述,避免歧視性用語。

有關技師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樣態,新修技師法第11條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作為判斷基準,取代過往以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作為排除要件的規定,避免對特定身心狀態者造成制度性標籤與不當限制。此次修正同時也新增一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明定技師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將不得核發執業執照,以確保專業服務的信賴基礎與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為了避免懲戒程序被濫用為處理私權糾紛、干擾調解或訴訟的工具,進而影響技師專業服務品質,新修技師法第42條明確要求,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技師有同法第39條所列情事,須「列舉具體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公會審核後,始得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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