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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日系車商結合對市場結構不產生顯著影響 公平會不禁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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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3-3 01:04: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日系車商結合對市場結構不產生顯著影響 公平會不禁止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通過兩家日系車商結合,因該結合尚不致對我國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產生顯著影響,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

公平會表示,日商及德商擬各持有新設公司之百分之二十五股份,並由新設公司分別持有兩家日系車商各百分之百股份,結合後新設公司得直接控制該兩家車商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各自銷售不同品牌之「大貨車」、「小貨車」及「大客車」等商用車產品,彼此為水平競爭同業,本結合完成後,雖對我國「小貨車」市占率無明顯增加,惟在「大貨車」市場方面,結合前該兩家日系車商分別為我國前二大業者,且相關參與結合事業亦為「大客車」市場之重要參與者,經考量本結合主要著眼於該兩家車商於日本地區之共同開發、採購及生產活動,且結合後各參與結合事業之事業主體、品牌仍持續存在,因此整體市場之品牌數量並未減少,其結合內容尚不包括我國市場既有之商用車組裝及銷售業務,而該兩家車商於我國相關下游組裝業者與經銷業者並未重疊,且結合後仍須面對市場其他同業之競爭,又物流運輸業者或客運遊覽車業者等商用車買方客戶尚有抗衡力量,是本結合尚不致對我國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產生顯著影響。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在全球淨零碳排趨勢下,商用車領域朝向電動化乃至智慧化轉型為各業者努力方向,其市場特性正處於快速變動與技術轉型階段,故參與結合事業透過本結合整合兩家日系車商資源,並開發產業轉型所需之相關技術,應可促進其加速研發與創新,因此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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