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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原住民參政權 公職選罷法統一補選門檻
(1/21)日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之限制。
現行原民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實務,如遇一投票所僅一位原民選舉人投票時,將在徵詢其意願後,調整至其他投票所投票,惟此種方式僅適用立委選舉,如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最小選舉區為村(里),選舉人僅得在同一村(里)內調整,難以於該選舉區之村(里)外另設投票所,無法保障原民之秘密投票權益,故新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選委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同法第17條第1項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
原民選區分成山地及平地原民選區,每一選區僅有三席當選名額,如須等到同一選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等於該選區缺額要達三分之二方能補選,該缺額限制補選等同剝奪原民參政權,新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增列原民立委得與一般選區有相同補選機會。又一般選區有出缺即辦理補選,原民選區則須達一定比例,始得補選,致發生一般選區一席出缺即補選、原民選區一席出缺卻不補選之不合理差別待遇。基此,同法第70條之1第1款規定,統一原住民與一般選區之補選門檻,使原住民族參政權益獲致實質保障。
立委選舉制度,對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選舉;對原民立委採複數選區選舉。單一選區一有缺額即進行補選,以免選區缺乏民代反應選區利益。然原民立委選舉雖採複數選區,但由於選舉區屬於全國範圍,共有十六族原民參與,並分為山地或平地原民選區,每一選區當選名額各三名。故於原民立委複數選區,絕對多數的缺額補選限制等於要求原民立委缺額不補選,新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賦予與區域立委同一補選規定,以保障原住民參政權。
此外,區域及原民立委均屬於選民直接於選舉區內投票產生,與依政黨名單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不同,基於同屬民意直接選舉產生之區域及原民立委,如有缺額則須採取一致之補選規定,不宜限制採取複數選舉區之原民立委之補選必須其選舉區缺額達到半數,才能補選,新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增列原民選出者取得與區域選出者獲到相同補選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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