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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緊急時就地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水利署(1/22)日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將水利法第76條第1項「防汛緊急時」擴及至搶險、搶修等處置的必要期間,並明訂徵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水利署說明,實務上為確保水道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危害,於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的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解除後,常仍需持續辦理搶險、搶修工作,因此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4條將將水利法第76條第1項所稱的「防汛緊急時」擴及至搶險、搶修等處置的必要期間。
水利署指出,另考量徵用權的行使若無時間上限,恐影響人民權利過甚,為兼顧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考量現行實務搶險、搶修作業所需時間,故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4條將水利法第76條第2項明定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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