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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親屬所有供身障者使用車輛 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同免徵牌照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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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3-12 01:21: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親屬所有供身障者使用車輛 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同免徵牌照稅

(1/28)日公布「使用牌照稅法」,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表示,原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二千四百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指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新修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駕照之身障者,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排氣量一千八百立方公分,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排氣量三千立方公分,兒子自用車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配偶及兒子自用車均供身障者使用,該二車即符合免稅要件,惟以一輛為限,倘經兒子申請其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免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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