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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健保扣費義務處以固定倍數罰鍰 憲法法庭:違憲
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裁罰案,憲法法庭(2/6)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的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因此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法。
有土木包工業者給付三名兼職員工薪資後,因該薪資所得被歸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所稱「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通知業者限期補繳補充保費。由於業者逾期未繳,該署因此以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依同法第85條按應扣繳的金額,處三倍罰鍰。業者不服裁罰,認為一律課予扣費義務人先行扣繳補充保險費的義務,並明定其於因故不及扣費時,應先行墊繳,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且扣費義務人違反扣費義務,屬於單純違反協力的作為義務,非自身的繳納義務,以未扣繳的補充保險費數額為單一基準,按固定倍數計算罰鍰,非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的手段,應屬違憲,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就違反義務的扣費義務人,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裁處違反扣費義務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的罰鍰,亦未設置罰鍰的合理最高額限制或其他適當調節機制,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同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有違。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法。於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時,於有顯然過苛的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的情節,裁處適當的罰鍰金額,不受該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一倍或三倍裁罰的限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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